德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关于履行清算义务的告知函:消防设备

关于履行清算义务的告知函

(2025)德安消防破管函字第2号

新疆德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宏伟物资供销处的申请于2025年4月28日裁定受理新疆德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安消防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8月1日指定新疆崇德律师事务所为新疆德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破产清算中的具体工作消防设备

截至2025年8月11日,管理人已联系到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佟涛,同时于8月4日通过微信向佟涛电子送达《关于进行全面接管工作的通知》及对应移交表,其先表示将以邮寄方式送达公司印章、证照和账册等资料,但并未邮寄;后续又表示会安排工作人员与管理人开展接管工作,截至到2025年8月11日仍未有相关工作人员与管理人联系处理接管工作消防设备

故管理人现特函告你公司,管理人为人民法院依法选任产生,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执行职务,你公司作为债务人,依法配合管理人工作是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定义务消防设备。你公司及你公司相关人员若拒不配合管理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快破产案件审理工作指南》第十六条第三款:“债务人或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和司法强制措施。”等相关规定,管理人将如实向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报告你公司拒不配合管理人工作的相关情况,并建议对你公司采取必要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及法律风险由你公司及相关人员自行承担。

特此函告消防设备

新疆德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三日

公 开 人:新疆德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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