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5)新01 破40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宏伟物资供销处的申请于2025年4月28 日裁定受理新疆德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 年8月1 日指定新疆崇德律师事务所担任新疆德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消防设备。因本案案情简单,决定适用快速审理方式。新疆德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5年8月31日前,向新疆德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通讯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888号绿城广场1A2304 号;邮政编码:830000;负责人:朱平安;联系人:任彩霞、王盼盼;联系电话:18140809777、13609967051)申报债权。申报债权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最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新疆德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新疆德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5 年9月5 日16时在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第39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消防设备。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公 开 人:新疆德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